1 4月28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柴长安等5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首犯柴长安涉十四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51名被告人被判处二十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柴长安先后纠集、笼络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柴长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柴长安的组织、领导下,以亲朋好友为纽带,以成立或者控制的公司等企业为平台,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滋扰等非法手段,以商养黑,以黑护商,通过攫取巨额非法利益、骗取补偿款、贷款等手段不断壮大、维系组织势力。该组织长期欺压、残害群众,恃强凌弱、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暴力威慑,造成心理恐惧。该组织无视法律,多次公然与政府、司法部门对抗,随意殴打辱骂国家工作人员,肆意扰乱人民法院庭审秩序,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柴长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70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名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十二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4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