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和驻禹有关单位: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中小超市、商场、药店、婴幼儿用品店等经营性单位疫情管控通告如下:
一、中小超市、商场、药店、婴幼儿用品店等经营性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组织紧缺商品货源,增加商品投放,优化库存储备,保障市场供应,保持物价稳定,严禁囤积居奇、随意涨价和哄抬物价。
二、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中小超市、商场、药店、婴幼儿用品店等经营性单位应保持空气流通,对经营场所、收银台、台面、电梯扶手、购物车、购物篮、称重台、门帘等设备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区域,每天至少进行3次消毒。
三、建立完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实行从业人员晨检管理,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员工不得安排上岗,并要求其及时就医。加强防疫知识培训,为员工提供符合疫情防护要求的口罩。全体员工应当佩戴口罩上岗,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并持健康证上岗。对直接入口食品、裸露的散装食品和蔬菜进行防护或预先包装。
四、在入口处设置专职检查人员,督促指导顾客规范佩戴口罩,有权拒绝未佩戴口罩人员入场,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法报公安部门处理。劝阻孕妇、儿童等易感人群进入经营场所,建议其居家防护。
五、坚决禁止活禽、活畜、活体水产品交易和现场宰杀,严禁采购、经营、销售各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中小超市、商场、药店、婴幼儿用品店等经营性单位应当配备非接触式体温测量仪器,对所有进场进店人员进行体温测量,有权拒绝不配合测量人员进店,发现体温异常者及时报告,并劝导其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七、各乡镇(街道)、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把防控规定落实到每个中小超市、商场、药店、婴幼儿用品店等。
八、中小超市、商场、药店、婴幼儿用品店等经营性单位要加强员工正面舆论引导,积极配合落实防控要求,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严禁传播不实信息。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中小超市、商场、药店、婴幼儿用品店等经营性场所的防控规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导和业务指导,对拒不落实有关疫情防控要求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公职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禹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