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孙丽娜回应道:“本案不是意外事件。
理由有二:
第一,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已向被告人核实了本案讯问笔录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被告人之前的有罪供述有证人证言相印证,证实被告人明知被害人腿部肿胀,且应当预见到肿胀不是普通的经络不通所致,仍在被害人一直叫疼的情况下先后对被害人两次实施按摩,用时长达8分钟,而鉴定意见也明确表述,按摩行为可作为血栓脱落的促发因素。这足以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腿部实施的‘推’的行为同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被害人腿部的静脉血栓虽然形成于被告人实施按摩之前,但现有证据已足以排除他人作案,关键因素系被告人实施的按摩行为。”
针对孙某辩护人提出的“该案不属于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被告人不是医生,不具备医疗知识;被告人没有受过高等教育”三点辩护意见,
孙丽娜提出:
被告人孙某长期提供按摩服务,应具有基本的执业技能和职业责任感,对理疗和治疗具有基本的认知;孙某虽不是医生,但辩护人在向被告人发问时,被告人曾明确表示其懂得基本医学常识。在公诉人审查起诉环节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也明确供述被害人的腿部不是所谓的“揪劲”所致,证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被害人的腿部系病理所致,却仍告知被害人及其母亲被害人腿部疼痛是经络不通造成,按摩两次即好;被告人是否受过高等教育,不影响其在本案中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