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关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命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即日起,在全市区域内,禁止市场销售活禽及现场宰杀销售禽肉等禽类产品。对本公告印发后仍在市场销售活禽及现场宰杀销售禽肉等禽类产品的经营者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一律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关。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21日▌说明:本文由禹州关注编辑整理发布。 ▌来源: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禹州关注(ID:yzguanzhu) ▌编辑:关小关 联系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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