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禹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禹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从2016年12月1日起。 二、禁止燃放区域 颍川办、夏都办、钧台办、韩城办、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郭连镇、梁北镇、褚河镇、朱阁镇(北环路以南;郑尧高速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含上述道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处罚标准 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环保局:6066388,市应急管理局:8810001,市攻坚办:8600717。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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