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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张某芳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芳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重婚罪,被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其余14名团伙也被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五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和相应罚金,并责令将不当得利退还相应受害人和单位。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芳、郭某彬、张某伟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等手段,在禹州市苌庄镇郭楼村及周边企业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有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同时具备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禹州市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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