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国家园林城创建成果,更好的服务广大市民,营造整洁有序、安全文明的游园环境,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一、倡导市民文明游园,支持游园管理人员工作,保护游园管理秩序和环境卫生。二、严禁将非作业车辆、三轮车、电动车、自行车等驶入游园或者在游园内停放,倡导将各类车辆停放游园外停车位。三、严禁损坏游园路灯、座椅、垃圾桶、栏杆、标识牌等公共设施。四、严禁在游园内进行采摘花果枝叶、采收种条、采挖根苗等损坏绿地行为。五、严禁在游园内攀爬树木,在树木上擅自悬挂物品、架设电线,或者捆绑铁丝,包裹树木,硬化树穴,剥损树皮,钉钉、刻划等损害树木行为。六、严禁践踏损毁游园绿篱、花卉、草坪,倡导将果皮、纸屑、烟蒂和各类垃圾放入垃圾桶。七、严禁在游园进行烧烤、草地上骑车、打闹、席地家庭聚餐等活动。八、严禁在游园内进行挖坑取土、堆放杂物、动用明火、种菜、养殖、放牧等行为。十、严禁在游园内进行非法经营、兜售物件、赌博,发散、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以及宣扬迷信等活动。十二、在游园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冬季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对警告后不改正的,依法予以罚款。十三、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由游园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当事人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