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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王某(女),获刑10个月

2021-12-14 23:04| 发布者: yzgz006| 查看: 758| 评论: 0|来自: 禹州法院

摘要: 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王某驾驶汽车行驶至范坡镇某村道路时,与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潘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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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8年4月,王某驾驶汽车行驶至范坡镇某村道路时,与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起事故中,王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造成潘某闭合性颅脑损失及全身多出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禹州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赔偿潘某各项损失36万余元,车主因未对车辆年检并购买保险,故对交强险限额内的1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履行法院判决,潘某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禹州法院执行局向王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自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在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被告人王某拒不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禹州法院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和2月11日依法对王某作出了依法拘留15日的决定。2021年5月又对其进行罚款2000元。但王某仅在今年7月履行1万元赔偿款。

经法院调查,王某在本村经营某超市,超市手机微信、支付宝收款交易账号均为王某实名认证,且存在大量交易流水。2021年6月,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禹州市公安局刑事立案。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受到刑事处罚后,原民事判决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王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且原民事判决部分还要继续履行。再次提醒广大被执行人,要及时履行法院判决,切莫任性妄为、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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