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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员工酒后身亡,工厂有责

2021-12-10 22:35| 发布者: yzgz006| 查看: 730| 评论: 0|来自: 禹州普法

摘要: 员工醉酒后在厂院里倒地昏迷,经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家属索赔无果抬尸围堵企业大门。12月8日,记者从禹州市司法局神垕司法分局获悉,此事经调解妥善解决,厂方已将18万元赔偿款足额履行到位。今年10月底的一天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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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醉酒后在厂院里倒地昏迷,

经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

家属索赔无果抬尸围堵企业大门。

12月8日,

记者从禹州市司法局神垕司法分局获悉,

此事经调解妥善解决,

厂方已将18万元赔偿款足额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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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底的一天早上,禹州市神垕镇某瓷厂员工张某(男)被发现在厂院内倒地昏迷,经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家属以工伤为由向瓷厂索赔100万元,并将张某的尸体抬至瓷厂门口阻止正常生产。瓷厂负责人报警,警方经侦查排除他杀可能,建议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人民调解渠道处理。厂方遂向禹州市司法局神垕司法分局求助。


接到求助后,神垕司法分局局长李为民立即带领工作人员前往现场。经调查,张某患有高血压2级(极高危)。事发前一天晚上,张某曾与朋友大量饮酒。李为民劝阻张某家属立即停止不理智维权行为,引导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并承诺积极介入调解,还家属们一个公平的结果。当天中午,张某的尸体就被安置到了殡仪馆。


接下来,李为民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在李为民看来,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构成工伤?如不构成工伤,按照人身损害纠纷进行处理,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工厂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各自的责任比例?


李为民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张某虽然在工作场所内死亡,但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及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同时,张某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张某的死亡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根据瓷厂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建立有夜间巡查机制,对发现的危险、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而工厂并没有严格执行该制度,导致受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从这个方面来说,工厂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为民说,但是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还过量饮酒,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为民依照法规分清责任后,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司法分局进行协商,认真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促使他们能在尊重法律基础上达成和解。今年11月初,在李为民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厂方愿意一次性补偿张某家属各项费用18万元张某家属同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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