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月27日, 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其中明确, 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 每年应当 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 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决定》明确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删除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其中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决定》明确了育儿假的时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近日,多地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育儿假的规定,不同的省(市)并不相同。其中,11月25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育儿假增加为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休一年,或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休五至十天;11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来源:许昌时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