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推行了课后延时服务,是为了更方便地服务家长接送孩子,但是禹州市夏都学校应该是属于寄宿制学校,不存在每天接送孩子的情况,但学校以家长委员会名义要求孩子参加课后延时服务,并美其名曰遵循自愿原则。请问学校这样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出台的课后延时服务政策的初衷?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投诉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市教体局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夏都学校属九年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现有在校生4800人,其中小学1-4年级和5年级部分班级学生为走读生,其余年级学生均为寄宿。 依据《河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教基〔2020〕56 号)、《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办基 〔2021〕189 号),为落实国家“双减”政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做到“五育并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夏都学校按照禹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禹教组[2021]3号)精神,鼓励教师发挥个人特长,积极参与课后延时服务的社团和兴趣小组辅导工作,并按照上级要求于10月15日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与家长代表协商课后延时服务事宜,并形成了《夏都学校家长委员会关于课后延时服务的决议》,确定了学生自愿参与的原则,小学先暂收80元/月、初中先暂收120元/月的课后延时服务费,经发改委审核后再多退少补,《决议》在各班级群进行了宣传公示。 经核查,《决议》内容符合禹教组[2021]3号文件有关精神:“中小学生课后服务要面向全体学生,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监督,确保收取费用合理、使用规范。”“收取费用主要用于课后服务老师劳务报酬。” 学校以前进行课后延时服务老师们都是义务的,也没有收费的相关政策依据,所以没有收取相关费用。现在依据上级精神开展课后延时服务,收取费用用于教师正常上班时间之外的劳务报酬,是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的。 要求夏都学校做好课后延时服务宣传解释工作,做好家校沟通,将上级政策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