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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人许昌一女子在抖音上侮辱他人,被判!

2021-9-29 23:48| 发布者: yzgz006| 查看: 706| 评论: 0|来自: 豫法阳光

摘要: 因怀疑丈夫出轨女子杨某,张某在抖音平台发布有关杨某的侮辱性图文和视频,被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杨某书面赔礼道歉,并酌定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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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怀疑丈夫出轨女子杨某,张某在抖音平台发布有关杨某的侮辱性图文和视频,被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杨某书面赔礼道歉,并酌定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份,因怀疑丈夫和杨某有不正当关系,张某为了发泄愤怒,将杨某抖音账户上的资料、照片截图后,附文“私生活不检点”,并采用背景音乐制作后,发布在自己的抖音平台上,引起网友评论回复。一个月之后,张某如法炮制,再次将一段聚餐视频附文“准备迎娶杨某做二房”,配上杨某的照片和视频后发布在抖音平台,引发网友观看。


张某的这一行为严重影响了杨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于是,杨某一边向抖音平台举报,屏蔽、删除图片和视频,一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停止侵犯其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删除所有涉案视频、文字和图片,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无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在网络平台制作、发表包含原告名字、照片、个人资料并附有侮辱性文字的内容,且内容被多次评论、浏览,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张某向杨某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后在杨某户籍所在地张贴20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时间不少于10天,并酌定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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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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