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三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简要案情 2019年,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从被害人白某处承包禹州市某厨卫产业园区的两栋钢结构厂房的建筑工程,双方约定房顶使用山东省某公司生产的彩钢瓦。 负责进购材料的被告人王某甲为降低成本,与另一名被告人王某乙取得联系,并提供了彩钢瓦样板,要求照样板仿造。随后,王某乙在其所在地市场购买卷材,又与当地某彩钢压型板公司排产员被告人刘某联系,在刘某等人的安排下给卷材喷漆并按照样品喷码商标字样。 该批彩钢卷经物流运送至订购产品的公司后,在施工过程中被发现系假冒伪劣产品,被害人白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彩钢瓦系“假冒伪劣产品”。经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彩钢瓦价值282240元。 构成生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缴纳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刘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王某乙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