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禹州市第二批经济适用性住房销售公告 依据《禹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方案》(禹政[20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布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具体事宜如下: 一、房源及售价情况 (一)拟销售房源为经济适用性住房项目,位于阳翟大道东段以北、S103 以东,均为高层电梯房,户型面积约为 90㎡(实际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测量结果为准)。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价销售(审计部门决算价格),销售价格另行通知。 二、申请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 此次经济适用房销售面向城区街道办事处常住城镇户口,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 (二)申请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禹州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常住城镇户口一年以上的家庭(公安户籍部门认定),不包含村改居有宅基地、安置房的家庭(各街道办事处认定); 2、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内(房管部门认定); 3、家庭收入符合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民政部门认定);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满 25 周岁。 三、销售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禹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两审核、两公示”制度 1.初审。申请人将填好的《审批表》连同相关申请证明材料,经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公示等书面资料与申请家庭基本信息的纸质、电子文档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向申购人进行说明。 2.复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各办事处初审材料后,组织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不动产中心对办事处报送初审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通过报纸、政府网络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销售 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委托公证处,进行公开摇号,申购人按摇号顺序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依次选房。获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到经济适用住房售楼处认购,按程序办理购房手续。 四、申请地点及时间安排 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向现户籍所在地办事处领取《禹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办事处。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咨询地点 1.各街道办事处: 颍川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樊伟杰 联系电话:8160857); 钧台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齐恒超 联系电话:8200206); 夏都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姚宗旭 联系电话:8290775); 韩城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宁楠楠 联系电话:8216689)。 2.市经适房销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朱春雷 联系电话:8111253。
禹州市经济适用住房 销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