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973年生,2006年获博士学位,主要从事高精尖通信技术研究。
周某赴国外某大学做博士后研究,在申请签证时,表明了自己身份并在签证材料中附有其关于高精尖通信技术领域研究的博士论文复印件,引起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关注。周某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期间,境外间谍人员多次约其见面,并表示为该国政府工作可支付报酬,周某默许同意。周某回国后,继续向对方出卖情报。案发前,周某为我国某高校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所在实验室承担了众多国防军工单位和军队大量涉密研究项目。
经查,周某在参谍期间,先后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了大量国防军工重要涉密数据和文件资料,涉及我国多种重要武器装备的研制状况、作战性能、技术参数等核心秘密。
经有关部门鉴定,这些资料有机密级、秘密级文件200余份,文件的泄露对我国国防军事安全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2011年,国家安全机关将周某抓获。
2014年5月20日,周某因间谍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章某某,案发时任我国某涉外部门处长,在境外任职期间,某国间谍情报机关利用其妻子将章某某策反,在金钱利诱和感情拉拢下,章某某为该国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了大量工作机密。
任职期满回国后,章某某仍与该国间谍情报机关频繁会面,并按对方要求提供了大量国家机密。
最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章某某死刑,判处其妻有期徒刑十年。
耿某某,1970年生,案发前曾在某国有企业驻外代表处任职。2007年,耿某某在驻外工作期间,因处理正常事务与当地安全部门人员结识。
随后,对方以耿某某本人及其家人在境外的生命安全相威胁,将耿某某策反发展。此后,耿某某在对方指挥下,搜集我国国防军工科研领域大量涉密情况、我国驻该国使馆内部情况,以及我国在该国常驻机构、赴该国团组人员情况等,并在任期结束回国前接受了对方布置的回国“潜伏”任务,回国后继续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保持秘密联系。
经查,耿某某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的文件资料中,机密级、秘密级文件50余份。
2016年7月,耿某某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其实受到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威胁后,耿某某本可大胆地向我国驻该国使馆报告,或者在回国后及时向组织如实反映情况,但他没有这么做,以至于在卖国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李某某,1972年生,我国某边境城市国家机关副科级干部。
2017年5月,李某某陪同两名中方客户赴某国考察,在其入关时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带离盘问,并将其手机存储内容进行复制,询问其通讯录内联系人情况。
随后,境外间谍人员以莫须有的理由强行对李某某开具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签署为对方服务的保证书,否则不得离开。
李某某迫于无奈,在胁迫之下签署了保证书。
回国后,李某某第一时间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自首,如实讲述了其在境外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胁迫策反全过程的情况。
根据《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国国家安全机关对李某某不予追究。
2010年3月,某央企派出团组赴我国友好邻国参与某大型开发项目招投标。
在当地一中餐厅用餐期间,一名当地男子将一盒餐巾纸送入包间,随后,团组人员在餐巾纸盒内发现一形似U盘的物品,随即向我国驻当地使馆报告。
经我国国家安全机关检测和鉴定,认定该装置为加密存储式专用窃听器材,外观伪装为普通U盘,内置两个微型麦克风,由内设的3.7V锂电池供电,用隐藏式微型按钮实现工作状态控制,具有数字加密录音功能。
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侦察部门随即对该事件开展调查,发现该中餐厅老板王某有重大间谍嫌疑。
经查,王某为该国间谍情报机关人员提供就餐人员信息为其监视、窃听提供便利。
在法律和政策感召下,王某主动交代问题,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