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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警方破获一起非法采矿案,刑拘1人

2019-5-16 23:55| 发布者: windnest| 查看: 929| 评论: 0|来自: 禹州关注

摘要: 5月11日, 禹州市公安局浅井派出所 成功破获一起非法采矿案件, 刑事拘留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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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

禹州市公安局浅井派出所

成功破获一起非法采矿案件,

刑事拘留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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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5日,浅井派出所接到市国土资源局线索:刘某(男,52岁,禹州市浅井镇麻地川村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经调查得知,2016年到2017年期间,刘某在禹州市浅井镇麻地川村南河口西侧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开采。

经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前期工作,对其非法开采的面积进行了评估鉴定,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15359元。

2019年5月1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到浅井派出所投案自首。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禹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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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矿产资源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业秩序和社会稳定,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私挖滥采和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非法违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谋取利益的行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十二类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二、严厉打击私挖滥采和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等非法采矿行为。凡发现非法采矿的,按照破坏生态环境论处,严格倒查非法采矿的团伙及组织者,依法予以严惩。

三、取缔非法加工经营窝点。对排查出的矿产品非法加工经营窝点,相关乡镇党委政府要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貌,占用农用地的要恢复种植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自行拆除清理的,依法强制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矿产品予以没收,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严管涉矿项目施工活动。凡发现擅自外运、销售矿产品的,一律按私挖乱采论处。凡发现涉矿企业违规开采的,政法委、公安局将对企业负责人第一次进行约谈并顶格经济处罚,第二次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对非法采矿的团伙和组织者,一律予以依法严惩。深挖“保护伞”和“关系网”,涉及公职人员参与的,一律一查到底。对通风报信的、幕后说情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严厉问责,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六、此次行动建立举报重奖制度,鼓励群众检举揭发私挖坑点、业主及合伙人、非法销售渠道、保护伞和各种幕后关系。

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将视情况给予1000- 2000元奖励。举报电话: 0374-8279715

禹州市矿产资源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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