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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3家宾馆违反“反恐法”!

2020-8-15 10:06| 发布者: windnest| 查看: 974| 评论: 0

摘要: 2020年8月4日晚10时许,禹州市公安局夏都中心派出所所长陈俊阳统一安排、部署警力,在辖区宾旅馆中开展集中清理清查。在行动中发现,某宾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未落实“四实登记”,被民警当场查获,遂口头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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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4日晚10时许禹州市公安局夏都中心派出所所长陈俊阳统一安排、部署警力,在辖区宾旅馆中开展集中清理清查。在行动中发现,某宾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未落实“四实登记”,被民警当场查获,遂口头传唤相关人员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调查取证,该宾馆前台负责人王某燕对未登记留宿房客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民警还调查到,该宾馆曾于2020年4月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禹州警方依法行政处罚。民警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宾馆以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行政处罚壹万元

2020年8月10日早上7时许,在“大走访大排查大调研”活动中,城东新区派出所社区民警苗菁、杨俊杰和康鹏伟带领辅警对辖区内的宾馆进行日常检查。在检查到府东路的某商务宾馆与禹王大道的某国际饭店时,发现两个宾馆未落实“四实登记”,根据治安处罚法已经对两个宾馆进行过处罚。

当日,经过调查取证,城东新区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依法对某商务宾馆和某国际饭店以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各罚款壹万元,并分别对前台工作人员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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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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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文由禹州关注编辑整理发布。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来源:守护夏都、禹州关注(ID:yzguanzhu)
▌编辑:关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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