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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禹州1男子持刀伤人!/1男子欲强行发生性关系

2020-8-15 10:05| 发布者: windnest| 查看: 1151| 评论: 0

摘要: 禹州一男子持刀伤人被拘2020年8月12日上午9时19分许,禹州市公安局苌庄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苌庄某企业员工持刀将人砍伤,情况紧急。接到报警后,所长杜禹宁迅速带领民警赶到现场。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8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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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一男子持刀伤人被拘






2020年8月12日上午9时19分许,禹州市公安局苌庄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苌庄某企业员工持刀将人砍伤,情况紧急。接到报警后,所长杜禹宁迅速带领民警赶到现场。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8岁,禹州市顺店镇人)在上班期间因为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故逞强好胜,寻衅滋事。走到企业办公区随意拉扯割草工人并抢夺工人镰刀,在此期间,工厂保安上前制止时,王某持镰刀将保安砍伤,情况恶劣。民警赶到后,迅速夺下王某手中的镰刀,防止其再次伤害到他人,随后,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8月13日,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禹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温馨提示:

有意见有困难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来寻求帮助

一时冲动选择通过伤害他人来发泄自己的情绪

这种行为是万万不可取的

害人害己

悔之晚矣


禹州一男子欲行不轨






2019年5月,王某锋到文殊镇某村赵某家中,欲强行与赵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后经鉴定,赵某受到轻微伤。案件审理后,王某锋因强奸罪被禹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8518.66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锋及其家属以到监狱服刑为由,拒绝履行民事判决部分赔偿原告赵某的经济损失,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并令其报告相关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却对法院执行置若罔闻。


执行法官将王某锋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后,又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王某锋名下有哈佛牌小型汽车一辆。为避免被执行人家属将该车辆过户转移资产,执行法官立即将该车辆信息查封。



随后,执行法官通过多种途径查询该车辆下落。8月11日,执行法官得到消息,该车辆在神垕出现,于是立即出动,临近中午时分,终于找到被执行车辆,并准备将其扣押。并告知其家属如被执行人继续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将对车辆进行拍卖


经过反复给被执行人家属释法明理,最终被执行人家属主动足额履行判决义务,该案得以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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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文由禹州关注编辑整理发布。
▌来源:守护夏都、禹州法院、禹州关注(ID:yzguanzhu)
▌编辑:关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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