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昨日,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王水付等2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犯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妨害公务、 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包庇罪一案 作出终审裁定, 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1 经查明,2009年至2018年期间,以被告人王水付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谋取不法利益和形成非法影响,在禹州市高利放贷,并组织专门的要账人员,采取向债权人、担保人恐吓、威胁等“软暴力”方式暴力讨债; 期间实施了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妨害公务、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活动;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身权利、扰乱正常的生活、经营秩序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02 法院审理认为: 王水付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威胁手段,强行买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强拿硬要财物。 其行为分别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根据其余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判处其六年零十一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并责令该犯罪集团被告人退赔相关被害人一百余万元。 03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联系我们 |